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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讲座(辛业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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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辛业江案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辛业江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辛业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人民币5万元的股金收据,托人变现,得人民币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4、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辛业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据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6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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