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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8条两高解释(刑法338条)

导读 您好,今天小编胡舒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刑法338条两高解释,刑法338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两高司法

您好,今天小编胡舒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刑法338条两高解释,刑法338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

2、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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