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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被诉侵权什么情况(微信支付侵犯扫码专利权始末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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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了解,早在2012年11月,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卡时代公司)就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联动公司)获得了名为“多字段二维码采集分析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与王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享专利权

2、 涉及的专利包括移动支付中“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现场识别、信息匹配、最终识别的全过程。

3、 2019年10月11日,微卡时代公司、王卓公司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信支付侵犯其专利权,故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及合理损失11万元。

4、 腾讯主张不侵权抗辩,认为微信支付是支付渠道,其二维码是单字段,而原告的专利是“多字段二维码”。它的二维码会包含特定的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操作模式不同。微信扫码支付采用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构成等同侵权。

5、 腾讯坚称,二维码的采集、解码和识别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一个专利中人为拆分领域就成为对方的专属保护范围。涉案微信扫码子服务未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其保护范围。

6、 凡客诉称,其与财付通签订了支付协议,但只是购买并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属于善意用户。

7、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和识别步骤上与涉案专利相同,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不能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将不在保护范围内的技术利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从而“两头受益”。

8、 最终,法院判决微卡公司和王卓公司关于微信扫码支付侵犯涉案专利的主张不成立,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9、 阅读全文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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